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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群主传谣被起诉赔偿10万元 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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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名誉权侵权案件。去年12月,一条关于上海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家长之间非正常交往的附图八卦,在微信群传播开来。“A妈妈”在孩子班级微信群中发布了老公与“B妈妈”之间非正常交 ...
近日,吃瓜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名誉权侵权案件。群主
去年12月,传谣偿万一条关于上海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家长之间非正常交往的被起附图八卦,在微信群传播开来。诉赔“A妈妈”在孩子班级微信群中发布了老公与“B妈妈”之间非正常交往的元法院宣言论,引起广泛关注。吃瓜群
被告王某看到该消息后,群主发现“B妈妈”在微信群中备注的传谣偿万孩子“B”,与自己班级里的被起某位同学同名同姓,便误以为“B妈妈”就是诉赔该同学的母亲——原告李某。
随后,元法院宣王某将李某的吃瓜群照片发送至自己近500人的微信群中传播,导致众人均认为李某就是群主八卦事件中的“第三者”。后经双方确认,传谣偿万李某与“B妈妈”并无关联。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将王某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和律师费6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近500人的微信群主,出于看热闹的心态,发送四张涉事聊天记录截图,主动引起话题讨论,并未经核实,擅自将原告照片发至微信群内,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被告的行为直接将事件指向原告本人,误导群内成员以为原告即涉事“第三者”,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限度,在一定程度上贬低原告人格,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
后被告虽予以澄清,但是考虑到涉案微信群的人数众多、网络空间的快速传播性特点,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原告的个人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也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故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律师费4000元,并在上海市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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