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直销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 浙商保险营口中支被罚5万元

焦点 2025-07-08 05:58:06 77

9月6日消息,将直中国银保监会营口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销业险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因将直销业务虚拟成代理人个人业务套取手续费,构为个人被监管罚款5万元。代理相关责任人张宠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业务元

原文如下:

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

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地 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西9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手续商保我分局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营口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费浙罚万审理,口中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支被事实、理由、将直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销业险营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构为个人

经查,代理浙商财险营口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将公司直销业务虚拟成代理人个人业务套取手续费。业务元浙商财险营口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办理的手续商保部分车险业务中,浙商财险营口中心支公司将保费金额为8.29万元的公司直销业务虚构为姜某等7名个人代理人的个人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1.68万元,涉及保单46笔。属于将直销业务虚构为个人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张宠任命文件、虚挂代理人承保业务明细及保费、手续费汇总、浙商财险营口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违规事实相关人员询问形成的询问笔录、未能参加询问人员的个人陈述、辽宁银保监局移送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浙商财险营口中心支公司予以人民币五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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